2024-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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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海关总署要求,数据中心将于2024年11月20日20:00对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货物申报系统进行更新。更新内容包括删除8种随附单证,并对报关单“随附单证及编号”栏目进行调整。企业申报时如涉及上述随附单证,需在报关单表头“许可证号”栏目录入单证编号。此外,针对部分出口管制商品,系统将增加申报提示,提醒企业提供“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请各单位提前做好相关安排。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密码局公告2024年第51号(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的公告)
2024-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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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密码局发布2024年第51号公告,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同时,废止商务部、海关总署2003年第5号等11个公告,并不再适用商务部、国家密码局、海关总署2020年第63号公告中的《商用密码出口管制清单》及出口许可程序相关内容。
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50号 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白兰地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补充公告
2024-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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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发布2024年第50号公告,初步认定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白兰地存在倾销,并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威胁。根据《反倾销条例》,调查机关决定自2024年11月15日起,对进口经营者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要求其提供保证金或保函。被调查产品为装入200升以下容器的蒸馏葡萄酒制得的烈性酒,主要作为饮料酒供人消费。保证金计算公式为:保证金金额=(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1-进口环节消费税比例税率)。
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48号 关于原产于韩国和日本的进口丁腈橡胶所适用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公告
2024-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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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48号决定,自2024年11月9日起继续对原产于韩国和日本的进口丁腈橡胶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复审裁定表明,终止反倾销措施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反倾销税率根据公司不同有所区别,韩国公司税率为12.0%至37.3%,日本公司为16.0%至56.4%。进口经营者需向中国海关缴纳相应反倾销税,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对复审决定不服者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2024-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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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分配原则及相关程序已由商务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制定并公布,自2024年11月2日起执行。
商务部、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令2024年第3号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2024-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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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于2024年8月15日通过,旨在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吸引外资,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该办法规定了外国投资者通过定向发行、协议转让、要约收购等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的条件和程序,要求外国投资者具备财务稳健、资信良好等条件,并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办法自2024年12月2日起施行,废止2005年第28号相关规定。
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47号 公布2025年货物出口配额总量
2024-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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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47号公布了2025年货物出口配额总量及管理事项。2025年,甘草及甘草制品、药料用人工种植麻黄草、活猪(对港澳)、活牛(对港澳)、活鸡(对香港)、锯材、蔺草及蔺草制品的出口配额分别为520万千克、108.3万千克、161.04万头、2.8万头、300万只、10万立方米、1700万千克。出口上述货物的对外贸易经营者需向商务部申请配额,并凭配额证明文件或配额招标中标证明文件申领出口许可证,凭出口许可证办理出口报关手续。2025年出口配额申请时间为2024年11月1日至11月15日,申请人需将申请材料提交给省级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部将于2024年12月15日前将配额分配给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甘草及甘草制品、蔺草及蔺草制品的出口配额通过招标方式分配。2025年继续暂停磷矿石、白银出口配额管理,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
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44号 关于原产于美国、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进口乙醇胺所适用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公告
2024-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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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44号决定,自2024年10月3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进口乙醇胺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复审裁定显示,终止反倾销措施可能导致这些国家的乙醇胺产品继续或再度倾销,对中国乙醇胺产业造成损害。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范围包括一乙醇胺、二乙醇胺和三乙醇胺,税率与2018年第81号公告一致。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这些产品时需向中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
2024-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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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总量、申请条件和申请程序已由商务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有关承诺制定,并于2024年10月19日公布。
商务部关于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所适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裁定的公告
2024-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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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决定自2024年10月16日起,继续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复审裁定表明,终止反倾销措施可能导致这些国家的氢碘酸继续或再度对中国市场进行倾销,对中国氢碘酸产业造成损害。继续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与2018年公告相同,美国公司税率为123.4%,日本公司税率为41.1%。进口经营者需向中国海关缴纳相应反倾销税。
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42号 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白兰地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公告
2024-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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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于2024年10月8日发布公告,初步认定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白兰地存在倾销,并对国内产业构成实质损害威胁。根据反倾销条例,调查机关决定自2024年10月11日起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要求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按公告确定的保证金比率向海关提供保证金。被调查产品为装入200升以下容器的蒸馏葡萄酒制得的烈性酒,具体保证金比率在公告附件中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