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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及时备案的通知
来源: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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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zjzxcy
|
发布时间:
2018-04-10
|
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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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及时备案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将《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报送税务机关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要求: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案时使用。采用电子计算机记帐的,应当在使用前将其记帐软件的名称和版本号及有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18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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