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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193号(关于防止斯里兰卡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来源:海关总署 | 作者:口岸小编 | 发布时间: 2024-12-19 | 51 次浏览 | 分享到:
斯里兰卡报告非洲猪瘟疫情,涉及加姆珀哈区和普塔勒姆区。为防止疫情传入,海关总署和农业农村部发布公告,禁止从斯里兰卡输入猪、野猪及其相关产品,禁止寄递或携带相关产品入境,并对来自斯里兰卡的动植物性废弃物和非法入境产品进行处理。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193号(关于防止斯里兰卡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2024年12月5日,斯里兰卡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紧急报告,该国的加姆珀哈区(Gampaha)、普塔勒姆区(Puttalam)发生非洲猪瘟。为防止疫情传入,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和生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斯里兰卡输入猪、野猪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猪、野猪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斯里兰卡的猪、野猪及其相关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来自斯里兰卡的进境船舶、航空器、铁路等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边防检查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斯里兰卡的猪、野猪及其相关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级海关、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4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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