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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192号(关于防止厄瓜多尔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来源:海关总署 | 作者:口岸小编 | 发布时间: 2024-12-19 | 9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防止厄瓜多尔猪瘟疫情传入我国,保护畜牧业和生物安全,海关总署和农业农村部发布公告,禁止从厄瓜多尔输入猪、野猪及其相关产品,禁止寄递或携带相关产品入境,并对非法入境产品进行销毁处理。来自厄瓜多尔的运输工具上的动植物废弃物需在海关监督下进行除害处理。违反规定者将依法处理。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192号(关于防止厄瓜多尔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近日,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发布信息,确认厄瓜多尔发生猪瘟疫情。为防止疫情传入,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和生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厄瓜多尔输入猪、野猪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猪、野猪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厄瓜多尔的猪、野猪及其相关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来自厄瓜多尔的进境船舶、航空器、铁路等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边防检查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厄瓜多尔的猪、野猪及其相关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级海关、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4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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