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于2024年11月13日发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改旨在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的指示,提升国境卫生检疫工作水平。主要内容包括:完善国境卫生检疫常态化制度,调整卫生处理和卫生许可的实施范围,明确隔离治疗的实施主体;与《国境卫生检疫法》相关表述保持一致,如将“医学媒介生物”改为“病媒生物”;梳理完善法律责任,删除与上位法不一致的规定。此次修改涉及《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等多个配套规章。
海关总署于2024年11月13日公布了《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274号),将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为使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各界全面了解和准确把握本次部分规章修改的背景情况和重点内容,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规章修改背景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体系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筑牢应对境外疫情输入风险的坚固防线,提升国境卫生检疫工作水平,《国境卫生检疫法》修订工作圆满完成,《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海南出入境游艇检疫管理办法》《出入境邮轮检疫管理办法》作为落实《国境卫生检疫法》的配套规章,有必要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的新规定、新要求作出相应修改。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完善国境卫生检疫常态化制度。
《国境卫生检疫法》针对新冠疫情防控中暴露出来的公共卫生能力亟待加强等问题,进一步完善国境卫生检疫常态化制度:一是调整了对进出境交通运输工具实施卫生处理的具体情形,并明确海关对卫生处理的监督职责,此次对《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海南出入境游艇检疫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修改。二是修改了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的实施范围,明确海关依法对口岸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饮用水供应服务、公共场所经营实施卫生许可,此次对《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出入境邮轮检疫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修改。三是明确隔离治疗的实施主体为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此次对《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海南出入境游艇检疫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修改。
(二)与《国境卫生检疫法》相关表述保持一致。
《国境卫生检疫法》将“医学媒介生物”修改为“病媒生物”,将“交通工具”修改为“交通运输工具”,“检疫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修改为“检疫传染病染疫人、疑似染疫人”等,此次对《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海南出入境游艇检疫管理办法》《出入境邮轮检疫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表述做同步修改。
(三)梳理完善法律责任。
删除与《国境卫生检疫法》处罚情形、处罚幅度不一致的相关规定,同时对于上位法中已经明确规定的罚则,在规章中不再重复规定。
此外,对规章中涉及的部分文书进行调整。
(供稿单位:法规司、卫检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