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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184号(关于防止波兰、克罗地亚蓝舌病传入我国的公告)
来源:海关总署 | 作者:口岸小编 | 发布时间: 2024-12-11 | 38 次浏览 | 分享到:
近日,波兰和克罗地亚报告蓝舌病疫情,为防止疫情传入我国,海关总署和农业农村部发布公告,禁止从波兰和克罗地亚输入反刍动物及其相关产品,禁止寄递或携带相关产品入境,并对来自这些国家的运输工具上的动植物废弃物进行除害处理。违反规定者将依法处理,各级海关和农业农村部门将密切配合,做好检疫和防疫工作。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184号(关于防止波兰、克罗地亚蓝舌病传入我国的公告)


  近日,波兰、克罗地亚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紧急报告,波兰下西里西亚省(Dolnośląskie),克罗地亚瓦拉日丁县(Varaždinska)、锡萨克-莫斯拉维纳县(Sisacko-Moslavacka)、伊斯特拉县(Istarska)发生蓝舌病。为防止疫情传入,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和生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波兰、克罗地亚输入反刍动物及其相关产品(源于反刍动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波兰、克罗地亚的反刍动物及其相关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来自波兰、克罗地亚的进境船舶、航空器、铁路等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边防检查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波兰、克罗地亚的反刍动物及其相关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级海关、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4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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