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换城市
联系我们
口岸网

企业秘书商务顾问

10年以上从业经验

在线咨询
139-5807-5873
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新发牌制度
来源: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公司注册处(网站) | 作者:zjzxcy | 发布时间: 2018-02-28 | 1045 次浏览 | 分享到:
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新发牌制度



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新发牌制度将于2018年3月1日生效。

在新发牌制度下,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须向公司注册处处长申请牌照,并须符合「适当人选」准则,方可在香港经营提供信托或公司服务的业务。信托或公司服务持牌人须遵从香港法例第615章《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附表2所载有关客户尽职审查及备存纪录的法定规定。

新办事处,即「信托及公司服务提供者注册办事处」,会即时开始运作以处理公众查询。

详情请参阅公司注册处对外通告第1 / 2018号及浏览网站www.tcsp.cr.gov.hk

如对新规定有任何查询,请于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时至晚上八时及星期六上午九时至下午一时(公众假期除外)致电专设热线3142 2822,或电邮至enq@tcsp.cr.gov.hk查询。

扫一扫,联系微信客服
扫一扫,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