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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24号 关于原产于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苯乙烯所适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裁定的公告
来源:商务部 | 作者:口岸小编 | 发布时间: 2024-11-17 | 43 次浏览 | 分享到:
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24号决定,自2024年6月23日起,继续对原产于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苯乙烯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复审裁定表明,终止反倾销措施可能导致这些地区的苯乙烯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范围与2018年第43号公告一致,税率分别为韩国6.2%—7.5%,台湾地区3.8%—4.2%,美国13.7%—55.7%。进口经营者需向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

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24号 关于原产于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苯乙烯所适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裁定的公告


2018年6月22日,商务部发布2018年第43号公告,决定自2018年6月23日起,对原产于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苯乙烯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韩国6.2%—7.5%,台湾地区3.8%—4.2%,美国13.7%—55.7%,实施期限为5年。


2023年6月21日,应中国大陆苯乙烯产业申请,商务部发布2023年第22号公告,决定自2023年6月23日起对原产于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苯乙烯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商务部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苯乙烯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对中国大陆苯乙烯产业造成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商务部作出复审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复审裁定


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苯乙烯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大陆苯乙烯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二、反倾销措施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4年6月23日起,对原产于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苯乙烯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8第43号公告中的产品范围一致。具体如下:


被调查产品名称:苯乙烯,又称乙烯基苯、苏合香烯、乙烯苯。


英文名称:Styrene,又称Styrene Monomer(简称SM),Phenylethylene。


具体描述:苯乙烯是在外观上通常呈无色或淡黄色的油状液体,有芳香气味,能与醇、醚、丙酮和二硫化碳混溶,但不溶于水,化学性质活泼,遇高温或者火种易燃、易爆,受热、见光或在过氧化物的催化下易聚合。 


主要用途:苯乙烯是一种重要的基础有机化工原料,主要用于生产可发性聚苯乙烯(EPS)、聚苯乙烯(PS)、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ABS)树脂、不饱和聚酯树脂(UPR)、热塑性弹性体(SBS)、丁苯橡胶(SBR)、丁苯胶乳(SBL)等。苯乙烯还可以用于合成燃料中间体蒽醌、农药乳化剂、医药、选矿剂苯乙烯膦酸等。同时,苯乙烯也是优良的有机溶剂。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025000。


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税率与商务部2018年第43号公告的规定相同,对各公司征收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韩国公司:


1.韩华道达尔株式会社 6.2%


(HANWHA TOTAL PETROCHEMICAL CO., LTD.)


2.丽川NCC株式会社 6.2%


(Yeochun NCC Co., Ltd)


3.乐天化学株式会社 7.5%


(LOTTE CHEMICAL CORPORATION)


4.(株)LG化学 6.6%


(LG Chem, Ltd.)


5.SK综合化学株式会社 6.6%


(SK global chemical Co., Ltd.)


6.其他韩国公司 7.5%


台湾地区公司:


1.台湾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3.8%


2.其他台湾地区公司 4.2%


美国公司:


1.利安德化学品公司13.9%


(Lyondell Chemical Company)


2.美国华美苯乙烯公司13.7%


(Westlake Styrene LLC)


3.英力士苯领美国有限责任公司13.9%


(INEOS Styrolution America LLC)


4.美洲苯乙烯公司 13.9%


(Americas Styrenics LLC)


5.其他美国公司55.7%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24年6月23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苯乙烯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公告自2024年6月23日起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苯乙烯所适用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pdf  


                               


商务部

2024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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