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切换城市
口岸网咨询服务热线:
139-5807-5873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服务项目
网上商城
知识库
公益行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口岸网
企业秘书商务顾问
10年以上从业经验
在线咨询
139-5807-5873
税务文书电子送达规定(试行)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
作者:
zjzxcy
|
发布时间:
2019-12-16
|
534
次浏览
|
分享到:
税务文书电子送达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便利纳税人办税,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减轻征纳双方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电子政务等有关制度规定,结合税务文书送达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电子送达,是指税务机关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特定系统(以下简称“特定系统”)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受送达人”)送达电子版式税务文书。
第三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税务机关可以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税务文书。
电子送达与其他送达方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受送达人可以据此办理涉税事宜,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四条 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送达的,签订《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包括电子送达的文书范围、效力、渠道和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受送达人可以登录特定系统直接签订电子版《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也可以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签订纸质版《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由税务机关及时录入相关系统。
第五条 税务机关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税务文书的,以电子版式税务文书到达特定系统受送达人端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特定系统自动记录送达情况。
第六条 税务机关向受送达人送达电子版式税务文书后,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发送提醒信息。提醒服务不影响电子文书送达的效力。
受送达人及时登录特定系统查阅电子版式税务文书。
第七条 受送达人需要纸质税务文书的,可以通过特定系统自行打印,也可以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打印。
第八条 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含简易程序处罚)、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阻止出境决定书以及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过程中使用的税务文书等暂不适用本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上一篇: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下一篇: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
扫一扫,联系微信客服
扫一扫,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