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推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使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作
来源:商务部、杭州家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作者:zjzxcy
|
发布时间: 2017-08-17
|
708 次浏览
|
分享到:
进出口企业代码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作将在2018年3月31日前完成。2018年3月31日前,未换发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可继续使用;2018年3月31日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未换发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不再有效
积极推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使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作
根据国家商务部办公厅商办贸函〔2015〕665号文件精神,《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中的进出口企业代码将调整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简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自2015年10月15日起,省商务厅、各市(州)商务局将向新备案企业、变更企业发放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代码由系统自动生成),同时向存量备案登记企业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在“进出口企业代码”一栏上方打印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再填写“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注册号”两栏。企业办理变更备案登记、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时,将收缴其原发《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二、进出口企业代码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作将在2018年3月31日前完成。2018年3月31日前,未换发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可继续使用;2018年3月31日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未换发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不再有效。
三、省商务厅将按照国家要求,切实加强对全省进出口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使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上报商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