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切换城市
口岸网咨询服务热线:
139-5807-5873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服务项目
网上商城
知识库
公益行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口岸网
企业秘书商务顾问
10年以上从业经验
在线咨询
139-5807-5873
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
作者:
zjzxcy
|
发布时间:
2018-10-29
|
862
次浏览
|
分享到: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1号
为了保障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顺利推进,确保改革前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序衔接、平稳过渡,现将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各省(区、市)税务局”]将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含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下同)版式文件上的发票监制章,相应修改为各省(区、市)税务局新启用的发票监制章。
二、新启用的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型,长轴为3厘米,短轴为2厘米,边宽为0.1厘米,内环加刻一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省(区、市)税务局”字样,下环字样例如:“江苏省税务局”、“上海市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字体为楷体7磅,印色为大红色。新启用的发票监制章样式见附件。
三、纳税人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应当于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工作。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升级后,生成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使用各省(区、市)税务局新启用的发票监制章。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升级前,生成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可以继续使用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的发票监制章。
四、各省(区、市)税务局要利用多种渠道,切实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宣传解释工作。要多措并举、扎实推进,将相关政策规定及时、准确告知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运营商,并督促其按时完成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升级工作。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附件1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样中的发票监制章按照本公告规定调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发票监制章样式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7月23日
上一篇:
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下一篇:
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扫一扫,联系微信客服
扫一扫,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