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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决定撤销公司登记公告
来源: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者:zjzxcy | 发布时间: 2018-10-09 | 1114 次浏览 | 分享到: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决定撤销公司登记公告
杭市管开告字(2018)第1号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杭州曜程贸易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案,现已调查终结。为充分保障上述七家公司及其利害关系人(包括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合法权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以及《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本局拟将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公告如下:


1、杭州曜程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4日取得设立登记。根据公司登记档案记载,张兵和张文儒为该公司股东,张兵为法定代表人。


2017年7月11日,接张兵举报投诉,称其不认识张文儒,也不认识什么代办人员,自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为该公司股东和法定代表人,是他人盗用其身份证所致。


2018年4月10日,经对该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信息》、《承诺书》、《杭州曜程贸易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五份材料上张兵的签名笔迹进行鉴定,结论为不是其本人所签。


2、杭州崎硕物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5日取得设立登记。根据公司登记档案记载,鲁志国和汪立本为该公司股东,鲁志国为法定代表人。


2017年7月11日,接鲁志国举报投诉,称其做水电安装工作,并不认识汪立本,也不认识什么代办人员,自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莫名其妙成为该公司股东和法定代表人,是他人盗用其身份证所致。


2018年4月10日,经对该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多证联办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信息》、《杭州崎硕物资有限公司章程》、《杭州崎硕物资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四份材料上鲁志国的签名笔迹进行鉴定,结论为不是其本人所签。


3、杭州裴汇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日取得设立登记。根据公司登记档案记载,陈立勇为该公司股东和法定代表人。


2017年7月11日,接陈立勇举报投诉,称其身份证丢失被人冒用注册了“杭州裴汇贸易有限公司”,所谓公司监事以及代办人员均不认识,申请材料中自己的签字和留存的联系电话都是假的。


2018年4月10日,经对该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信息》、《承诺书》、《杭州裴汇贸易有限公司章程》五份材料上陈立勇的签名笔迹进行鉴定,结论为不是其本人所签。


4、杭州铿金钢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8日取得设立登记。根据公司登记档案记载,秦科和叶燕为该公司股东,秦科为法定代表人。


2017年7月11日,接秦科举报投诉,称其身份证丢失被人冒用注册了“杭州铿金钢材有限公司”,自己并未到杭州且未委托任何人注册了这家公司。


2018年4月10日,经对该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承诺书》、《杭州铿金钢材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杭州铿金钢材有限公司章程》五份材料上秦科的签名笔迹进行鉴定,结论为不是其本人所签。


5、杭州九边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取得设立登记。根据公司登记档案记载,吴敏和宾铁牛为该公司股东,吴敏为法定代表人。


2017年7月20日,接吴敏举报投诉,称其不认识宾铁牛,也不认识什么代办人员,自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为该公司股东和法定代表人,是他人盗用其身份证所致。


2018年4月10日,经对该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信息》、《杭州九边贸易有限公司章程》、《杭州九边贸易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五份材料上吴敏的签名笔迹进行鉴定,结论为不是其本人所签。


6、杭州光颂广告设计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4日取得了设立登记。根据公司登记档案记载,该公司由股东陈东1人投资设立,陈东为法定代表人。


2017年9月11日,接陈东投诉举报,称其身份证被他人冒用,对注册该公司并不知情,不认识所谓的公司监事李鹏,也不认识代办人员。


2018年4月10日,经对该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信息》、《承诺书》、《杭州光颂广告设计有限公司章程》五份材料上陈东的签名笔迹进行鉴定,结论为非其本人所签。


7、杭州秉龙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7日取得了设立登记。根据公司登记档案记载,鲁志国和王长军为该公司股东,王长军为法定代表人。


2017年8月17日,接鲁志国投诉举报,称其做水电安装工作,并不认识王长军,该公司设立登记将其列入股东,是他人盗用其身份证所致。2018年6月25日,王长军知悉相关情况后,也主动来反映相同问题,也称被他人盗用了身份证。在这之前的2018年2月8日,王长军曾因身份证被冒用注册该公司一事到杭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金沙湖派出所报案,派出所也予以了受理。


2018年4月10日,经对该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信息》、《承诺书》、《杭州秉龙贸易有限公司章程》五份材料上鲁志国的签名笔迹进行鉴定,结论为不是其所签。从王长军现场签名笔迹,与该公司登记申请材料中的“王长军”的签名对比也存有明显差异。


另,上述七家公司在设立登记时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系虚假合同,并未进入注册地址开展对外活动。


本局认为,上述七家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等多份材料均含有虚假内容,且出具虚假《房屋租赁合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所指的“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情节严重,依法应当给予撤销公司登记的处理。


为制止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公司登记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拟将作出下列决定:


1、撤销杭州曜程贸易有限公司2015年12月24日的设立登记;


2、撤销杭州崎硕物资有限公司2015年8月25日的设立登记;


3、撤销杭州裴汇贸易有限公司2016年6月2日的设立登记;


4、撤销杭州铿金钢材有限公司2016年3月18日的设立登记;


5、撤销杭州九边贸易有限公司2016年1月22日的设立登记;


6、撤销杭州光颂广告设计有限公司2015年11月24日的设立登记;


7、撤销杭州秉龙贸易有限公司2015年8月7日的设立登记。


对本局拟将作出的撤销公司登记的行政决定,上述七家公司及其利害关系人(包括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联系人:郑炜灿、张伟民  联系电话:88232896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10月9日


 


注:本公告同时在《市场导报》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hzscjg.gov.cn/gzxx/tzgg/13111510423804528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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