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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补开何种发票?
来源:12366北京中心、国家税务总局 | 作者:zjzxcy | 发布时间: 2018-08-31 | 982 次浏览 | 分享到: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文件第七条规定,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包括已经申报缴纳营业税或补缴营业税的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应完整保留相关资料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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