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2018年)的通知》政策解读
问:制定《通知》的目标是什么?
答:根据法律法规和我省行政许可事项的调整,在我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2015年)的基础上重新梳理,并向全省公布,确保“先照后证”改革成果,进一步厘清登记注册部门和审批部门之间关系,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和监督,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造良好环境。
问:后置审批目录梳理的标准是什么?
答:《通知》要求实行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须为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审批事项的对象为各类市场主体,而非个人;审批的项目应为市场主体行业准入或从事经营行为所必需,而非对具体的、一次性行为事项的审批。
问:后置审批目录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答:后置审批目录共计156项,包括序号、项目名称、审批机关、设定依据和备注五栏,项目名称按照省政府公布的行政许可目录名称,结合国务院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名称以及企业注册登记实践进行了微调;审批机关按照许可事项的具体审批部门列明;设定依据明确了后置审批事项的实施的法律法规依据。此外,备注栏对审批事项实施层级等有特殊要求的进行了备注。
问:什么是“先照后证”“后置审批”“双告知”?
答:“先照后证”指从事后置许可经营项目的市场主体,先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再到许可审批部门办理许可审批手续。“后置审批”指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再办理行政许可项目手续,取得许可证及相关文书、证件的审批机制。“双告知”是指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省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告知申请人需要申请审批的经营项目和相应的审批部门,并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在取得审批前不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在办理登记注册后,运用信息化手段,对经营项目的审批部门明确的,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及时告知同级相关审批部门。
问:本“通知”的适用范围是哪些?具体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答:本“通知”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并公开发布,在全省范围内执行。本“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