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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 作者:zjzxcy | 发布时间: 2018-07-29 | 1285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名称登记便利化,探索试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制度,放宽企业名称准入限制,优化企业名称登记服务,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服务我省市场主体加速发展,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更上一层楼。


二、 主要内容解读


第一章 总则


     解读:本章共3条,主要规定了实行名称自主申报的目的、意义、依据的法律法规,体现了名称登记便民的原则,简化名称登记程序,进一步提高名称登记效能。申请人可直接通过企业名称自主查询申报系统自主申报企业名称,也可在办理企业设立登记时一并申请企业名称登记;除涉及前置审批事项或者企业名称核准与企业设立登记不在同一机关的以外,企业名称可以不再实行预先核准。


第二章  申报原则及禁止、限制性规则


    解读:本章共7条,主要规定了名称自主申报的原则及禁止、限制性规定。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遵循诚实信用、禁止混淆、保护在先权利原则。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禁止、限制使用规则。含有禁止性文字和内容的,不得申报;含有限制性文字和内容的,依条件申报;其他情形,依法自主申报。明确企业名称不得含有的文字和内容、企业名称相同和近似的情形、名称自主申报不予不通过的情形。


 第三章  放宽登记限制


解读:本章共4条,主要规定了特定条件下自主申报的名称与他人企业名称相同和近似的予以通过的几种情形,体现了名称自主申报工作旨在放宽名称登记限制、释放名称资源。《办法》规定因第十条第(二)、(三)、(四)、(七)项而被认定为名称相同,提供受让名称证明文件的,允许申报通过;因第九条而被认定为名称近似,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过授权或者由全体股东(投资人)出具名称使用承诺文件的,允许申报通过;不符合第十条第(六)项规定的除外条件,但与他人的驰名商标、浙江省知名商号等不属于同行业或者直接关联行业的,全体股东(投资人)出具名称使用承诺文件的,允许申报通过。


第四章  申报管理


    解读:本章共4条,主要对自主申报名称的申报管理作了规定。规定自主申报的名称保留期为一个月,逾期未登记的,名称自动失效。有效期内未完成登记注册的可申请延期一次,延期一个月。登记机关对自主申报的企业名称,依法进行管理,有权驳回不适宜的企业名称,发现有明显违反登记规则的不适宜企业名称,及时告知申请人更改名称,申请人拒不更改的,不予办理登记注册。


第五章   争议处理


    解读:本章共3条,主要对名称争议处理作了规定。申请人对企业名称有争议的,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裁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登记机关可以通过依据申请人自主申报企业名称时自愿承诺的原则进行处理,也可以建立企业名称争议评审机制,组建企业名称争议评审机构,负责处理企业名称争议。企业对登记机关作出的名称争议评审裁决结果不服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六章  监督管理


    解读:本章共5条,对名称的监督管理作了规定,强化不适宜名称纠正措施,提高名称监管效能。对于登记机关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或者根据名称争议裁决、法院判决应当予以纠正的企业名称,企业应当予以纠正。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变更的,登记机关应将其名称从数据库中删除,暂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并载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七章  附则


    解读:本章共3条,对其他事项作了规定,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个体工商户名称参照本办法执行,企业名称禁止、限制使用规则、企业名称争议处理办法由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另行制定。最后规定了本办法的施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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