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住所使用证明提交材料规范
企业的住所应当具体、明确并相对独立,且同企业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取得房屋使用权的期限一般要求在一年以上。
(一)产权证明
企业住所的产权证明可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之一:
1、《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有共有权人的,在房产证中不能体现共有权人的,还需要提交《共有权证》复印件。
2、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房屋租赁备案证》复印件。
3、建设部门核发的竣工验收备案证明、购房合同、商品房购房发票复印件。
4、建设部门核发的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土地使用证、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城镇无产权证明的商业用房,可由乡镇以上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园区管委会出具同意该场地作为经营场地的证明。
6、出租的场地为有“住宿”经营范围的宾馆、饭店、招待所的,提供宾馆、饭店、招待所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进市场的提供《市场名称登记证》复印件。
(二)使用证明
企业的住所系租借的,除提交上述之一的产权证明外,还应提交下列之一的使用证明:
1、属租赁的,提供房屋租赁协议(出租方应是房屋所有权人,承租方应是企业);若属转租的,还应提交产权人和转租方的租赁合同复印件和房屋所有权人出具的同意转租的证明或在转租协议上盖章(或签字)确认。
2、属企业无偿提供给分支机构使用的,提供企业出具的无偿使用证明;房屋产权属股东(投资人)所有,由股东(投资人)无偿提供给所投资的企业使用的,提供股东(投资人)出具的无偿使用证明。
(三)住宅作为经营场地
若是从事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成果转让)及广告业、设计业、经济信息咨询、策划业等无污染的服务性行业的大学生创业企业投资人向所属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申请,经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公示,书面征求本单元业主意见并无异议后,由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出具同意的证明。
(四)住所文件不一致的佐证
若房屋的“产权证明”标示的地址、所有权人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则应提交下列之一的证明文件:
1、前述“产权证明”的地名若与实际地名不符,则应提供地名办的证明(地名办的证明在注明新地名的同时必须注明原地名)。
2、签订房屋租赁(使用)协议、出具房屋无偿使用证明的,房屋所有权人若与前述房屋“产权证明”上的房屋所有权人不一致时,则应提供房屋所有权人改变姓名或名称的证明。
3、若实际地址不变,只是更换了门牌号码的,只需提供地名办门牌号码变更的证明。
(五)配套用房
若房屋的产权属社区配套用房的,则另应提交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出具的房屋属服务或活动用房的证明。
若房屋的产权属物业经营用房的,则另应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物业管理用房交付证明,建设部门核发的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土地使用证、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物业用房移交证明。
(六)一址多照
若申请一址多照,则限于股权投资企业、电子商务、文化创意、软件设计、动漫游戏等现代服务产业,面积较大且可以分割,分割后有自己独立出入口的房间,并提交一址多照同意确认书。
(七)一照多址
对住所和经营场所在同一县(市)、区行政区划内且无需前置审批的内资企业,允许在营业执照副本“经营范围”一栏加注相应经营场所地址,免办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企业可以申请多个营业执照副本,住所以外的经营场所可以凭相应营业执照副本经营。
附件1:萧政发[2005]2号文件
附件2:《萧山区房屋设计用途分类表》